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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依据:
人事部办公厅《关于落实李岚清同志批示杜绝人才招聘中假文凭现象的通知》(人办发[1999]19号)
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沪人[1999]51号
认定对象:
引进人才中的条件认定(学历文凭、学位证书认定)
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接受单位的委托进行学历文凭、学位证书认定
求职者个人委托进行学历文凭、学位证书认定
所需材料:
学历文凭、学位证书原件各一份;
学历文凭、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。
认定时限:
接受文凭证书后,由上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采用科学手段和规范程序进行认定,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。
咨询电话:64045568*6268 644379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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